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征兵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21-06-01 阅读次数:1952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实行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逐步实行一年多次征兵多次退役、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征兵“主阵地”建设,打牢大学生征兵工作组织基础,构建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为部队输送更多高素质兵员。现就进一步抓好全区高校征兵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突出抓好高校征兵工作站点建设

1.高校征兵工作,在自治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高校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计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业务对接和具体实施。

2.高校应挂牌设立征兵工作站,设有武装部的,征兵工作站设置在学校武装部未设武装部的,征兵工作站统一设置在学生工作管理部门。高校分校或校区设立分站,指定专人在学校征兵工作站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分校或校区的征兵工作。高校分校区与主校区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分校区分站征兵业务归口分校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管理在同一设区市内多个县(市、区)有分校区的,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分校区所在地县级行政地域划分各分校区学生应征地。征兵工作站的设立和撤销,须由学校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实施。

3.各高校应按照“节俭适用、配套管用、规范实用”的原则,加强征兵工作站基础设施建设。通常设“两室一专栏”(办公室、会议室、宣传专栏),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条件不具备的可合建合用。办公室主要配备电脑、资料柜、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室内墙面悬挂征兵工作站职责、征兵工作流程图等。会议室主要配备会议桌椅、征兵宣传资料架等,室内墙面悬挂习主席对青年大学生从军寄语、廉洁征兵有关纪律规定等,有条件的可设置自助征兵政策服务查询终端机。宣传专栏分为线上线下两个部分,线上专栏主要依托学校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开设,用于发布各阶段征兵动态信息;线下专栏主要是在校园重要通道或人流量大的场所设置4块以上固定式墙报(板报)宣传栏(每块规格不小于2.4x1.2),定期公布征兵政策、征集条件、立功受奖和退役复学等内容,切实营造当兵光荣的浓厚氛围。

二、切实建强高校征兵工作骨干队伍

4.高校应按照学校征兵工作站、二级院系或分站、班级层级管理原则,积极整合多方人力资源,调整充实征兵工作站人员。征兵工作站站长由学校武装部部长或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一般配备1-3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所需人员编制在学校编制员额总数中调剂解决。同时,组建一支以院系辅导员(或班主任)为主体的大学生征兵工作队伍,积极吸纳优秀退役复学大学生、学生会干部、军事爱好者等志愿者协助开展征兵工作。

5.二级院系或分站的征兵工作由本院系(校区)主要领导负总责,安排1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指定1名工作人员或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征兵日常业务工作。班级的征兵工作由本班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指定1-2名学生干部或退役大学生骨干协助开展工作。

6.高校征兵工作站和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实行互派联络员制度。征兵工作站(或分站)指定1名工作人员,根据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适时参加集中办公,对接征兵业务工作。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指定征兵主管人员,定期到高校征兵工作站指导开展征兵宣传发动、初检初考、预征管理、欢送入伍、欢迎复学和落实优待等业务工作。

三、不断完善大学生参军激励措施

7.凡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全部定兵,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优先选择服役去向,临床医学类毕业生尽量安排到部队医疗系统服役。

8.鼓励毕业班学生上半年参军入伍。上半年参军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部队服役经历等同于毕业实习,所在高校于当年7月份颁发毕业证书。上半年参军的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仅需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评审合格即能毕业的,就读高校于3月初开辟上半年参军入伍学生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绿色通道,毕业班学生凭《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参加评审,合格的于当年7月份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高校应发给学位证书。以上两类毕业班学生均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

9.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课以及相关公共选修课程,具体课程以及课程赋分办法由各高校制定,相关课程学分及成绩按照不低于良好等级赋予。进一步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转专业限制,复学后需转专业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10.具有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资格的高校,可将大学生服役经历以加分、加大单项指标权重等方式,计入硕士研究生考试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及推免工作管理办法。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规模,无专项计划的招生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增设专项计划。

11.对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推荐评先评优、入党入团、安排勤工俭学岗位、享用高校众创空间等资源;高校每年招聘辅导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有服役经历的大学毕业生优先录用。医学类大学生退役后参加广西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推荐免试入读广西区内普通本科院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13.高校毕业生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的(含合同制人员),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役前教育训练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被批准入伍的,应主动书面告知单位,服役期间单位为其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法律关系终止);退役后30日内向原单位提出复职复工申请,并区分安置类型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14.已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高校毕业班学生,被批准入伍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商本人、所在高校和用人单位签订延期2年执行协议的纪要,退役后30日内向用人单位报到,按原签订的三方协议执行。已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2年计算为工龄,抵扣2年协议义务期。义务兵役期满被选取为军士或提升为军官的,免除剩余协议义务,不作违约处理,定向医学生按国卫科教发[2019] 56号文件执行。

15.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安排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聘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参加事业单位招考时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乡镇专武干部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录。

16.各地要进一步突出大学毕业生征集主体对象,适时把大学生参军入伍经济奖励政策调整向大学毕业生聚焦,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的交通、住宿和生活补助;对批准入伍的,可给予报销矫正视力、治疗精索静脉曲张等为应征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建立健全高校征兵工作制度机制

17.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每年根据各高校办学层次和学科范围,以在校男性学生为基数,分类下达各高校选送“双合格”(即: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均合格)大学生任务。高校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不得向辖区高校额外下达任务指标。在学校所在地或者广西区内其他县(市、区)入伍的应届毕业生为高校完成选送“双合格”大学生任务数(包括应征男、女义务兵和直招士官)。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优先批准大学毕业生入伍,征集名额不足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申请报批后,可在本市范围内调剂征集任务满足大学毕业生入伍需求。

18.高校应将征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高校履行国防职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人数列入就业统计,并纳入高校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选送“双合格”大学生任务的,高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征兵工作站站长,分别向自治区、高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进行督导问责,该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评为“自治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19.建立高校征兵工作经费统筹保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每征集1名大学毕业生补助500元的标准给予高校专项补助。对完成年度选送“双合格”大学生任务的高校奖励2万元,对征集大学毕业生人数在全区高校前10名的再奖励2万元。以上经费纳入高校财务统一核算,专项用于征兵工作。各高校应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征兵工作站(含分站)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和协助工作的学生志愿者进行相应物质和精神奖励。高校征兵工作人员占用法定节假日工作,以及占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属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属于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可以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发放加班费。相关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高校相应经费补助,确保高校征兵工作顺利开展。

20.建立健全高校征兵工作与招生计划分配联动奖罚机制,动态调整全区各高校普通本、专科存量计划,未完成上年征兵任务的高校将按1:1.5扣减其存量计划,调整出的存量计划将用于奖励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且符合计划调增条件的高校。

21.高校要按照廉洁征兵规定要求,建立廉洁征兵监督员和“零报告”制度,加强对征兵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廉洁征兵各项规定落实。在征兵工作中发生贪污、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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